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款: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法律程序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总公司的规章制度若要对分支机构适用,应满足下列条件:

 

1. 通过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 通过公示程序,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前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要求员工签字签收相关的规章制度,以作为公示的证据。


3.内容必须合法,包括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



三、相关案例

黄红江、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上诉案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系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员工就业规则(暂行)》经广汽公司东营分公司工会主席参加总公司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实施,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黄红江于2016年7月1日已经阅读并未提出异议,规章制度对黄红江依法具有约束力。

 

被上诉人作为分公司适用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即使规章制度在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亦不能当然否定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四、小泽总结

 

若总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且通过公示程序,且其内容合法,则可以对分支机构的员工予以适用。